一、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4、延迟交付货物
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二、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仲裁或诉讼费用与赔偿责任一并计算赔款,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另行计算。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