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财富传承风险
财富传承分为身前传承和身后传承,但几乎所有非专业人士都认为传承就是身后传承。比如书写遗嘱,是实现身后传承的重要途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将身后传承与生前抚养义务将结合。又比如很多高净值人士购置了大额年金保险或终身寿险,其中年金更多体现在身前传承,终身寿险则更多体现在身后传承。
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庭诉讼案件多年的执业律师,目前又行走在研究财富传承的道路上,我发现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进行综合运用,解决我们在诉讼领域的困局,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实现利益均衡,并且可以更好地消除他们之间的不信任感,从而打消顾虑,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下面我就通过案例来解读下财富管理工具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张女士系高中同学,2000年毕业后双方一起到北京创业,夫妻两合伙开了一个软件公司,经过五年艰苦的奋斗,小有成就,生意也不错。唯一遗憾的是两个人一直未生育子女,于是便到医院做检查,医生建议女方调理身体,休养生息。由于先生特别喜欢孩子,加上家人朋友也多次催促,妻子张女士也希望早点生养一个孩子,让这个恩爱的两口之家变成幸福温馨的三口之家。
接下来便是张女士在家调理,丈夫特别体贴,怕妻子在家闷得慌,还特意为她请了保姆,陪她聊天散步,张女士对丈夫这样贴心的安排十分满意,于是也就放心在家休息了。
时间过了两年,2007年8月,张女士生下儿子小王,一家人欢天喜地。很多朋友同事都纷纷过来看望孩子,这些朋友当中有一个叫小李的女子引起了张女士的注意,她非常时尚,谈吐大方,与丈夫谈话的方式十分默契,两个人在自己面前有说有笑,感觉十分熟悉与亲切的样子,在那一刻她觉得自己是个外人。直觉告诉她这个女子与丈夫关系不是一般的朋友。眼前的情形迫使她开始思考自己的感情与财富问题。更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小李已经有了丈夫的孩子,还是在自己怀孕期间生的,这让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多少次夜不能寐,一方面是自己恩爱的丈夫,一方面是自己痛恨的小李。怀念自己与丈夫的感情初期的甜蜜,一起创业的艰苦,共同奋斗过程中的点点滴滴,于是在与丈夫王先生争执多次后,理智战胜了情感。她选择了妥协,原谅丈夫,双方和好,先生与小李断绝关系,回归家庭。另外王先生希望这件事尽量不要公开,能尽量减少这件事情对于两个孩子以及各方家庭的影响。
当事人顾虑:摆在张女士面前的这个非婚生子却是她心里无法原谅的痛,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抚养费的问题如何解决?她想让小李与丈夫断了往来,首先得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否则小李天天来要抚养费,又怎能让丈夫全心全意对待自己与孩子。一次性的支付给小李,又担心小李乱花,万一钱花完了孩子再来要怎么办?
律师分析: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系白手起家,所有的财富均系两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对家庭的贡献相对均等,没有做《夫妻财产约定》。对非婚生子的意外来临没有预期和规划,那么如何做财富的规划与安排,既能解决张女士的顾虑,又能让小李放心,使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得到落实,还能让丈夫王先生真正回归家庭,我们针对张女士的情况,在综合评定她的家庭情况后,给出以下建议,希望能解决张女士现在的困境。
二、如何利用财富传承工具化解风险
方案一:诉讼途径。即张女士可以先按兵不动,让非婚生子王笑笑起诉王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个案件中,原告为非婚生子本人,法定代理人为小李,被告系王先生。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王笑笑虽不是王先生的婚生子,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王笑笑是作为父亲的王先生义不容辞的责任,王先生虽日后不能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但仍应承担抚育义务,当然抚养费的判定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先生的收入标准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于抚养费的给付,张女士作为利害关系人,自然可以在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与给付方式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但具体采纳得看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另外,法院在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上一般也就是一月给付多少抚养费,当然前提是基于目前的物质生活水平下判定的。但是生活成本,孩子的教育成本,抚养成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就目前而言也在逐年提高,所以抚养费的给付无法延伸到以后的很多年,自然也就允许孩子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通过诉讼方式增加抚养费,故该方案无法起到让小李很长时间内不再联系王先生的作用。
这种方式的优点也很明显,在抚养费的数额方式上可以做到最小化,也就是比较省钱,因为法院判定抚养费的基础是当地的生活水平,一般不会太高,只是考虑一下基本的生活费用,不是参照小康或者更高的生活标准。但是缺点同样无法避免小李每年都起诉王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所以每次的诉讼负累是无法避免的。
方案二、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抚养费“提存”,即在协议中约定一方给予抚养费时,一次性预支今后的抚养费,放入公证处进行提存,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分期提取部分款项,从而保证孩子的生活所需。要适用这种方式,首先王先生与小李需要签订一下《公证提存协议》,提存协议其本身是一种契约。双方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约定为提存方式给付。但这种方式费用较高,由于需要经过公证处,自然会产生一定的公证费用。据笔者了解,现在越来越多的公证处开始从事这样的业务。
方案三:设立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所谓银行资金监管即双方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向,并完成交易,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一方,很好的规避了信用的风险,解决双方担心的信用问题。因为对于双方而言,银行可谓是最值得信赖的地方。银行资金监管的介入,对于提高双方的诚信度,有着很好的辅助作用。使用本方案呢,需要银行、王先生、小李三方共同签署一个协议,来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这种协议同样属于契约的形式。缺点就是银行也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如果抚养费的给付周期较长,对于银行而言,监管的周期较长,自然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而且目前据笔者了解,很多银行并不愿意界入家庭纠纷当中,不提供这样的监管服务。
方案四:设立年金保险架构。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综合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家庭情况,年金险从另一个层面可以解决他们的顾虑。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小李作为受益人,非婚生子王笑笑作为被保险人。我们先来看看年金险的几大优势,首先保险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具有部分保值增值功能,可以调节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就是说,相比固定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其次,收益金可以按年领取,这样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打消了本案中张女士的顾虑,说一次性将钱给付到小李,小李将钱花完了怎么办?也打消了小李的顾虑,这样的话,第三方保险公司作为实际意义上的抚养费管理者,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也可以很好的隔离了和小李之间的一些不必要的纠葛。另外相比于公证机构的公证费用,以及银行的监管机构的费用支出,保险机构不用当事人额外支付管理费用。如果想要解决孩子成人之后的教育金支出等问题,也可以通过这个架构来实现。这样不仅仅解决了小李担心的抚养费的问题,甚至连孩子的教育金,婚嫁金等也可以一并解决。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这样的设计也可以让张女士放心,这样可以长时间地过安静地生活,不用担心非婚生子王笑笑与小李会找上门来索要抚养费了。
当然,很多人会说其实信托可以实现,它具有非常好的个性化,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方案,完全可以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但由于抚养费的数额给付通常不会太高,目前国内的信托起点较高,金额一般在五千万左右,抚养费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是总共给付到18周岁,所以单从金额上无法达到。
客户选择:
鉴于张女士的顾虑,以及王先生不希望该事件公开的前提下,我们建议张女士与王先生共同咨询了保险行业的理财顾问。从目前的几种方案来看,诉讼途径,现在所有的文书要求通过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所以无法保证王先生的隐私。公证方式,银行监管虽然可以起到屏障作用,防止小李将费用挥霍,但是这毕竟是王先生的隐私,他们还是有些顾虑,这些机构能不能很好地保护这一点,另外这些机构费用也较高,因为要支付10多年,自然管理成本较高。相比之下保险机构可以很好地做到保护客户隐私,可以做一对一支付,并且没有任何管理费用,在综合比较之后,客户最终选择了年金险,作为解决他们争议的最佳方案。
小结:任何一种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都有它的优点与缺点,在财富管理领域,我们常用的几种工具,是遗嘱,契约,保险,信托。遗嘱其实可以很好地起到财产清单的作用,但同样也有很多遗嘱因为书写不规范导致无效,所以书写遗嘱一定要到专业机构去做,比如公证处,中华遗嘱库。另外保险只能是现金的方式,很多人有房产却无法变现,所以也没有办法购买保险。契约虽然简便易行,但同样也存在执行力的问题。信托虽好,但门槛很高,让很多中资阶级望而却步。所以我们说很难说哪种工具更好,只能说哪种工具更适宜解决当事人的某一方面的需求。
其实说起来,财富管理与传承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比如我们与人签订的各种协议,以及到法院进行的诉讼,比如继承之诉,合同纠纷等等,都或多或少地进行着财富的流转与传递。当然有些可能不是我们自己的主观意愿,有些可能是被动应诉的,还有些甚至完全偏离了我们的主观意愿,那是为什么?是因为我们没有做好规划与安排,所以导致了法律后果与主观意愿之间的偏差,如何能让财富传递与主观心愿划等号呢?确保我们的财富按意愿进行传承呢,那就一定要做财富的规划,合理运用财富管理工具,未雨筹谋,方能规避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确保财富在传承的路上平安,甚至保值增值!
如果你有财富管理方面的需求,建议您咨询专业财富管理律师来有针对性的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