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36年前,因医院失误,将病床相邻的两名产妇的女婴抱错,虽然多年后两家人鉴定并认了亲生女,但两女孩依然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其中一个女孩柳某。养父母前几年相继离世,柳某按遗嘱继承了养父的房子。不想却因此被养父的姐姐和弟弟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柳某与亲生父母确定了亲子关系,柳某将养父张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理无据。
争议焦点:养子女有没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判决:院认为,被告柳某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虽否定了柳某与张某夫妇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溯及性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被告柳某与张某夫妇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而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继续生活,柳某的户籍、身份信息亦未变更,仍显示为张某夫妇子女,在张某夫妇患病期间,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柳某对张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本案中,虽然柳某并非张某夫妇的血亲子女,但双方一直以父母子女身份共同生活。被告也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同时也做出了书面遗嘱表明财产由柳某继承。故法院判决的柳某享有房屋继承权,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养子女的身份并不影响其继承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