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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兄所赠房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驳回分房诉请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回顾:1999年11月,家住闵行区浦江镇的王先生家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三套,其中一套在闵行区莘南花苑,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兄长、母亲三人名下。2001年,王先生与徐小姐登记结婚。2003年,王先生母亲和哥哥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2007年,王先生夫妇又购买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

今年3月,王先生与徐小姐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随后,徐小姐提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房屋。法院一审判决折价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浦东新区房产,驳回徐小姐其余诉请,徐小姐上诉。

争议焦点:当初转至王先生名下的安置房三分之二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实际支付1万元,因此,系争房屋为对其兄长及母亲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徐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说法:本案中虽然王先生母亲及兄长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了王先生,但不能掩盖其为赠与的性质,王先生即使支付了一万元,我们也可认为这是有偿赠与。而当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王先生一方时,就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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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金开(重庆)分所主任
执业近20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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