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芦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因响应计划生育国策,于上世纪80年代只生育了独女陈某。陈先生于2001年因病去世,5年后,芦女士也因病追随丈夫而去。
芦女士的父母均早于芦女士去世,除了这个独生女外,芦女士还有一个妹妹芦某。芦女士生前留有一辆桑塔纳轿车,就登记在芦女士名下且未留有遗嘱。
陈某想继承母亲名下的这辆车,却无法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继承手续,也无法办理公证,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于是,陈某无奈将姨妈芦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官电话联系到芦某,通知她到庭应诉。芦某表示她一直未婚,无子女,经济不算宽裕。她同意姐姐名下的车辆由外甥女陈某继承,但要求陈某向她支付财产的折价款,否则不同意配合诉讼。法官将情况反馈给陈某,陈某非常气愤,因为母亲的车辆于法于理都应该由她来继承,姨妈是在趁火打劫。
法院向陈某解释了送达程序,如果她的姨妈不主动配合诉讼,可能会出现因送达不能最终进入公告送达程序,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诉讼时间成本增加的情况。陈某考虑到上述因素,无奈表示同意接受姨妈提出的支付财产折价款的方案。后芦某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芦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桑塔纳轿车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女儿陈某继承。陈某自愿支付姨妈芦某财产折价款5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芦女士名下的桑塔纳轿车由女儿陈某继承,陈某支付芦某财产折价款5000元。
律师提醒:虽然本案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原告在诉讼中花费了较高成本且伤了亲戚间的和气。本案中的情况也是很多独生子女家庭面临过或即将面临的困难。律师建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可在晚年办理公证遗嘱,将遗产留给子女继承,或者在晚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子女并办理过户手续,将银行存款转交子女保管。这样,万一出现上面的情形,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到法院向第二顺位继承人提起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也不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小结: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认为只有一个孩子,将来遗产都是孩子的,也没必要办理遗嘱。却不承想,当真正面临继承问题时,各种各样的状况却发生了。因此,树立正确的财富传承意识,及时定立遗嘱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