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应某系应敏君女儿。2012年11月10日,应敏君向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2012年11月27日,应敏君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被告应某作为应敏君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应敏君交通事故死亡获赔1140510.70元的赔偿款。应敏君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回顾:原告何某起诉称,被告系应敏君女儿,原告与应敏君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0日,应敏君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将款项交付给应敏君后,应敏君当日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应敏君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伍万元整。2012年11月27日,应敏君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应敏君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应某答辩称,应敏君已亡故,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借条是真实的,其中的利息约定由5分改为1分,属高利贷借款,违反法律规定,应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且所赔的款项已归还死者生前的欠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清偿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被告所得赔偿款虽非遗产继承,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应敏君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应敏君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自起诉之日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死亡赔偿款不同于遗产,不能用于归还死者生前欠款。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