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失死亡家属分赔偿引纠纷
据长江网讯,2014年7月28日,94岁高龄的老人刘恒(化名)从托老所走失。同年8月1日在密云一垃圾场找到,但是老人已经死亡。经协商,托老所一次性补偿老人家属20万元。在转账时,托老所按照老人的孙子刘建强(化名)的要求,将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为此,刘建强的3个叔叔将刘建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应得份额。密云法院判决刘建强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赔偿款属于遗产吗
赔偿款属于遗产吗?目前,赔偿款的性质存在分歧。一种学说认为其是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另一种学说认为其不是遗产,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性补偿。但是,不管赔偿款的性质如何,如果: 1、不涉及家族外的第三人 2、没有遗嘱 这种情况下,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按人数分配。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因刘恒老人走失死亡,对其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该款应归刘恒的合法继承人共有。刘建强作为刘恒继承人之一,无权占有全部补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刘二、刘三与刘四作为刘恒的继承人,对于其应继承部分有权要求返还,判决刘建强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会将赔偿款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综上所述,本案应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刘建强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