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基地司令员张某在去年2月去世,享年90岁。但是,张某去世后,其遗产该由谁来继承,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还闹上法院。
案情回顾:张某是某基地司令员,前妻去世后,他于1995年与李某再婚。去年2月,张某去世,身后留下的遗产,有160平方米的房子一套、6万余元的存款、30余平方米的房子一套。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这些遗产的,包括张某的子女及其续弦李某。李某表示,张某离世后,其原配子女多次骚扰,要求李某搬离房屋,后来又强行更换门锁,使李某不能回家。
李某起诉称,160平方米的房子是她和张某于2002年购买的,并于2003年1月拿到房产证。2003年张某留有自书遗嘱,申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家具、书籍等)均归李某继承所有。因此,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的遗产归其所有。
据张某子女介绍,1982年部队就给父母分配了位于永定路的房屋,母亲去世后,未分割母亲的遗产。而父亲再婚后与李某在2002年所购房屋由公租房转化而来,且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其资金来源,实为张某和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一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收入1.5万元,去世后存折里才6万多,而该房屋部队之所以优惠价格出售,是基于张某的贡献,以及其军职身份及军龄,还有工作期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及补贴支付。张某的子女认为,张某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遗嘱形成时间较早,却一直未出示,而张某在去世前,曾明确表示未留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办。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确认遗嘱为张某亲笔书写和签名,为有效遗嘱。因此,该院一审判决遗产由李某继承。张某的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所分得的福利房、房改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舰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张某在其他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全部遗产由他人继承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该案还有回转的余地。
温馨提示:配偶去世后再婚的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不可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能处分健在一方自己的财产。如果遇到法律难题,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以期使自己的遗嘱合法、有效,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