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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全部死亡 继承人难逃清理之责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全部死亡而引起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三起案件作出判决,两股东的法定继承人虽表示不继承遗产,但仍被判承担清理责任。

案件回顾: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系由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王某某出资30万元,季某某出资2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于2006年9月底前一次性还清。

2006年7月,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及儿子因同起交通事故全部身亡,两人开办的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原告蒋某某等三人为索要借款,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为被告,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均未出庭参加诉讼。王父、王母、季父、季母表示不继承财产。

案件结果: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死亡,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作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应对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为限偿还三原告的债务。遂判决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为限偿还三原告30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股东和法人代表死亡后,企业法人的资格依然存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应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本案中由于没有有效遗嘱来指定企业的继承人,所以可以由法院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指定相关责任人来办理相应的破产清算和债务偿还事宜。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家族企业的管理者和掌门人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传承意识,谁也不能保证人生没有意外,只有及时做好遗产管理方案,才能使家业长青,更使企业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的企业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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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金开(重庆)分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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