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邮件、博客、微博几乎人手一个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的很多事情通过这些途径联系,表达,也有人开始尝试用这种方式订立遗嘱。尤其是微博兴起后,通过微博立下遗嘱遗言的也很多,一度被网络疯传。然而,这些遗嘱真的有效吗?
案情简介:赵先生和李女士都是科技人员(航天部的科技人员),常年在卫星发射中心,很少回北京,赵先生积劳成疾,一直生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由于女儿和儿子在北京上学,平时的通信都是电子邮件和电话。为了防止后事出现问题,赵先生将遗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儿子。他在遗嘱中称: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存款20万元留给女儿,书籍赠给单位。
不久赵先生去世,两个孩子因为房产发生矛盾。赵先生的儿子出示了父亲的电子邮件遗嘱,要求以此继承房产。但他的女儿称,这封电子邮件虽由父亲的邮箱发出,但不能确定是不是父亲书写的,电邮上也没有父亲的签名,所以该遗嘱无效。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电子邮件遗嘱虽是由赵先生的邮箱发出,邮件的内容表达了对财产的处分内容,也有赵先生的名字,但该邮件遗嘱并没有赵先生的亲笔签名,是否为赵先生所发出,也不能完全确定。因此,不能确定该遗嘱为赵先生的自书遗嘱,该邮件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邮件不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为了适应电子数据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将电子证据列为法定证据,使审判实践中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有法可依。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都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可以被法院采信。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于网络上,不能确定作者,更不能保证有没有被删除或修改,在没有手写签名的情况下难辨真假,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
因此,如果仅仅有这些网络上的文字资料,而没有该资料是谁发出去的证据,这些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则很难被法院采信,网络上的电子遗嘱也多是无效的。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原则,如果想要使电子遗嘱有效,必须提供相应的辅证证明电子遗嘱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