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立遗嘱时的现场情况,完全还原已逝的事实,相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书面的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更为直观,能够清晰地反映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客观意愿等,在还原真实方面比其他遗嘱形式更有优势。然而遗憾的是,继承法并没有确认这一遗嘱的效力,目前只能参照录音遗嘱的方式处理。
案情简介:家住通州区的王老先生和王老太生有三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夫妇与二老很少交往,女儿则远嫁天津,平时也很少回北京照顾。平时老两口和二儿子一起生活,一家其乐融融,为了表彰二儿子的孝心,老两口决定将房子留给老二。他们让二儿子找来纸笔,代自己书写遗嘱,内容是“将老两口的房子遗留给老二,他人都不得干涉”。随后,老两口在遗嘱上签了字。为了纪念这有意义的时刻,老二的女儿对全程进行了录像。
果然,王老先生和王老太去世后,大儿子和女儿要求分割房产,二儿子拿出父母的遗嘱和立遗嘱时的录像。但大儿子和女儿认为,这份遗嘱是由老二代写的,老二又是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该遗嘱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房产。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夫妇的遗嘱由其二儿子代写,其二儿子为继承人,确属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虽然该遗嘱有老两口的签字,对立遗嘱的过程也有录像,明确记录了老两口愿意把房产留给二儿子的意思,但由于没有见证人,因此该录音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本案中,虽然既有代书遗嘱,又有录像,如果二者都有效果,则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可惜的是,该代书遗嘱由作为老二的继承人代写,老二属于利害关系人,违反了法律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为无效遗嘱。录像遗嘱虽然反映了立遗嘱的事实,但由于录像遗嘱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对其效力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由于录音是录像的一部分,因此对此可按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处理。因此录像遗嘱没有他人见证,缺乏见证人这一遗嘱形式要件,也是无效遗嘱。
温馨提示: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书写习惯早已改变,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现在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形式,并未对录像、打印、电子邮件、博客、微博、QQ即时聊天、网络遗嘱保管箱等方式订立的遗嘱进行认可,因此,为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实现,在立遗嘱时,最好选用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