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欠前妻及亲生女儿2万余元债务未还,去世后却将遗产留给了继女吴某,引发两任妻子对簿公堂。后经法院判决,王某的继女继承遗产后替继父还债。
案情回顾:2005年王某与李女士离婚时,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她们母女征地补偿款3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尚欠她们2万余元。
2013年9月,王某死亡,其生前立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继女吴某。李女士及女儿随后将王某的现任妻子及继女告上法庭,要求她们代替偿还债务2万余元。
法庭上,吴某同意替王某偿还债务,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分期给付或减免。李女士母女反驳称,吴某及其母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吴某依照遗嘱继承了王某遗产,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王某生前债务。李女士母女要求吴某清偿债务,理由正当充分。吴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用其母亲清偿债务。
法院最终判决吴某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李女士母女2万余元。
律师说法: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可知,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采取直接限定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财产直接转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若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示放弃继承,即推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其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间形成一个有限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继承人债权人得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的继女吴某并未放弃继承,因此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某的生前债务。
温馨提示: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因其父或母的再婚形成的。
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问题一直是法律上一直在探讨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目前对继子女的继承是附条件的继承,除非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否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继子女不得继承。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