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母女死于同一交通事故,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亲属间为遗产分割对簿公堂。4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定母亲在事故中先死亡,并据此判令被告陈永旺应给付原告陈天球、邓仙枝遗产折价款1.8万元。
案情回顾:
原告陈天球、邓仙枝系陈思余的父母。
2004年10月4日,陈思余与陈永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4日,双方生育一女陈可欣。
2005年6月14日,陈思余在银行存入1万元的定期存款。
2005年7月,陈思余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预付款44462元。
2005年8月3日,陈思余和陈可欣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陈思余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陈思余死后,其父母陈天球、邓仙枝以上述1万元存款及商品房应归其继承所有为由,将被告陈永旺告上法庭。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陈思余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
陈可欣与陈思余相互有继承关系,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各自都有继承人,应推定长辈即陈思余先死亡。陈可欣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被告陈永旺。
据此,法院根据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两被继承人是母女关系,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母亲陈思余先死,陈思余父母、丈夫和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然而,陈可欣在继承遗产后,未分割遗产前死亡,其继承母亲那一份遗产自然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陈永旺继承。
温馨提示:
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因此,在一般的遗产分割中,如果存在被继承人的父母年事已高,或子女未成年的情况,是可以依法多分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