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其子女能否与叔叔一样,代位继承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日前,邕宁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叔叔起诉侄子的继承纠纷案。
案件回顾:邕宁区的老林夫妇共生育有5个儿子,其中的一个儿子林三于1992年因病过世。后来,老林夫妇相继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
对于老人留下的这套房屋,林老的4个儿子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分成4等份,他们4人各得一份,但这份协议却没有提及已经过世的林三的继承份额。林三的儿子小林在得知叔叔的遗产分配方案后强烈反对,他觉得自己作为老人的亲孙子,有权代替早逝的父亲分得祖父母的遗产。对此,叔侄争执不下。
最终,林老的4个儿子一纸诉状将侄子小林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代位继承的规定,林三的儿子作为被告,是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的孙子,其父亲林三又先于被继承人林老夫妇死亡,所以他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为了不让亲戚之间ì盾加剧,法官在调解中打出“亲情牌”,最终使得叔叔和侄子达成调解协议:老林夫妇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其4个儿子和1个孙子按5等份分割继承,这起叔叔和侄子间的继承纠纷终得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林父亲早于其祖父母死亡,祖父母死亡后,小林可依法代位继承其祖父母遗产。
林老夫妇的4个儿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没有保留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本案所涉遗产应该加入代位继承人的份额重新划分。
温馨提示:遗产分配的法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