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月26日,陈某英儿子邓某跃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死者妻子张某兰收取了全额赔偿金后未进行分割,陈某英起诉张某兰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兰于支付原告陈某英人民币186926元。
案情回顾:死者邓某跃共有三名法定继承人,分别为母亲陈某英、妻子张某兰、儿子邓某武。
2013年1月26日,原告儿子邓某跃在武义县上松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3年3月12日,经武义县交警大队调解,肇事方陈国武赔偿给邓某跃家属陈某英、张某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事故处理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施救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及额外补偿金等共计56万元。
同日,被告张某兰领取人民币26万元。
2013年5月2日,被告张某兰再次领取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4月1日,因张某兰收取了全额赔偿金后未进行分割,陈某英以张某兰、邓某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某兰辩称,领取56万元赔偿金属实,但已全部用于还债。只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
被告邓某武辩称,其因在外服刑,不知情。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所诉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中,丧葬费专项用于死者邓某跃的丧葬开支,被抚养人陈某英的生活费也属于专项费用,应归属被抚养人个人所有,用于其今后生活。扣除专项费用后的赔偿款为死者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被告张某兰辩称赔偿款已全部用于还债,系对原告共有财产部分的无权处分,本院不予采信,其负有返还赔偿款中属于原告份额的财产。
律师说法:本案中,陈某英、张某兰、邓某武分别为死者的母亲、妻子、儿子,属于并列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因此,本案中扣除专项费用后的遗产应由陈某英、张某兰、邓某武三人平均继承。在三个继承人为分割遗产前,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张某兰在未经陈某英、邓某武同意情况下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无效。
温馨提示:遗产的范围,是债务人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死者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后才发生的,不是其死亡时所遗留的遗产。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近亲属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人的生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