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遭遇下岗、经济困难的袁某不幸患上尿毒症于7年前去世。袁某的母亲和他的女儿因继承纠纷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母亲认为儿子留下的房子掌握在孙女手中,自己身为母亲应当享有法定继承权。
案件回顾:原告姚老太太生有4个子女,1995年,她的二儿子袁某与妻子离婚,孙女圆圆跟随她的母亲生活。三年后,袁某下岗,2003年又查出尿毒症,经济困难无钱看病。圆圆当时在上大学,无力负担父亲的医疗费用。姚老太太与丈夫以及袁某的兄弟姐妹垫付了31000元,可惜还是未能留住他的生命,2007年袁某去世。
姚老太太在起诉书中称,儿子留有遗产不仅包括其单位补发的权益金17278元,还有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现在房子实际掌握在孙女圆圆的手中,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姚老太太的代理人认为,老人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权益金17278元,也有权在儿子的房屋居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由姚老太太继承儿子应当领取的拖欠权益金17278元,判令姚老太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由她继承房屋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出租的租金7600元。
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在袁某生病住院期间,身为母亲的姚老太太和身为女儿的圆圆都尽到了作为亲属的义务,权益金应当均分。同时,其代理人举证袁某单位的房屋分配通知单,以证明这套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对于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双方各执己见,被告认为不能继承,而原告则坚持认为可以继承。
案件结果: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进行法庭调解,他们均表示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将在法庭的主持下进一步协商具体的调解意见。
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权益金的继承,一是公房的继承。
权益金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以继承,本案中姚老太太和孙女圆圆都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按继承法平均分割这笔遗产。
其次,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但是, 根据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本案中,如果姚老太太与孙女圆圆均在袁某死亡前与袁某共同居住,那她们都有权续租该公房,具体由谁承租双方可以协商。但是,如果她们之间只有一人曾与袁某共同居住,那么,只有该共同居住人才有续租权。
此外,承租人转租该房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如果在当地的房屋租赁条例中已经明文规定将转租权赋予了承租人,则公房的承租人在转租房屋时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相应的租金收入,属于续租人个人财产,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