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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死后5年房屋被冒名卖 系其丈夫所为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刘女士在国外意外去世,家人未及时注销其户口。5年后,其名下房产被人冒名出售并过户。刘女士的儿子小王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昨天上午记者获悉,通州法院查明房产是其丈夫委托他人卖出,买房者不知情,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案件回顾:5年前,刘女士因意外事故去世,留下了年幼的儿子小王,并留下了自己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一套。但因刘女士去世于国外,家人没有及时为其在国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亦未就其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分割处理,房屋仍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2012年,一女子冒充刘女士,手持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刘女士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支付了房款,并在该名女子的配合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还花费百余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近日,刘女士的儿子小王诉至法院,称母亲早已去世数年,房屋系被他人冒名出售,故起诉李先生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结果:法官经审理查明,冒名女子是在刘女士丈夫王先生的配合下办理的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经评估,李先生与该名女子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购买价格符合交易当时的市场行情,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认为,冒名女子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其卖房时出具了产权人刘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并与刘女士的丈夫共同出售房屋。买房人李先生经过正常交易流程,并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有理由相信该名女子就是房主本人,其尽到了买房人的审慎义务,故李先生与该名女子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

律师说法:《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虽然刘女士还未在国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但并不影响其儿子继承该房产。刘女士丈夫利用其未注销的身份、户口证件伙同他人私自出卖该房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本案中出卖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条件,所以法院会做出如上判决。在此情况下,刘女士儿子只能起诉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房产继承过户有没有时效规定?

首先,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但是,如果有遗嘱,那么,是有时效时间的,规定是死者死亡两个月以内,由指定继承人拿着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得到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最后,如果是依照法院遗产分割判决书办理房产过户,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北京财富传承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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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金开(重庆)分所主任
执业近20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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