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借钱的男方突然去世,家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法院一审判决30万元的夫债由妻子独自偿还。
案件回顾:5月31日,刘发生向五河法院提起诉讼,称村民赵明先后向自己借款30万元,于2011年2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每月给付利息7000元。谁知不久赵明因故突然去世,其家人对30万元的欠款不予认可,特请求法院判令赵明父母、妻子和儿子4名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名被告辨称:赵明已死亡,借款事实难以确定;赵明没有遗产,即使有遗产,被告也放弃继承。
案件结果: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赵明向原告刘发生借款30万元,有借条佐证,可以确认。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赵明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丈夫个人偿还,所以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其他3名被告明确放弃继承,对赵明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按约定支付每月7000元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赵明妻子应偿还给原告刘发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000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他3名被告不承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也由被告赵明妻子负担。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否则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配偶很有可能需要偿还。
温馨提示:夫妻关系在法律角度很多时候既是权利共同体也是义务共同体,因此,夫或妻一方在单独对外借债或出借财务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配偶,万一出现类似于本案的意外,也好使在世一方能及时应对。同时,为了避免万一夫或妻一方对债务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在进行借钱时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如果是用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用,死后配偶自然不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