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某亲姑赵氏生前将独子汤永富遗产楼房赠予给赵某,房产过户时,房管部门以汤永富的父亲汤镇法解放前离家去向不明为由,拒绝给赵某过户。为此,赵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在公告期间,汤镇法姐姐汤某向法院出具其弟汤镇法现在台湾尚还健在的证明。据此,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赵某宣告汤镇法死亡的申请。
案件回顾:汤镇法原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县庄市汤家村(现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汤家村)人,汤永富系赵氏与汤镇法之子,汤镇法一人于解放前到台湾。汤永富终生未婚,也无子女,2000年11月25日因病去世时,遗有楼房一套,其母赵氏遗嘱将该房赠予给赵某。赵氏于2004年9月27日死亡。
赵某在办理赠予房屋过户时,被房管部门以汤镇法去向不明为由拒绝过户。赵某于2005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
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在公告期间,汤镇法的姐姐汤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汤镇法系其弟弟,其弟在台湾的姓名为汤骏逸,现在台湾省生活,并未下落不明。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并经法院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一年,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方能被宣告死亡。现汤有姐姐在公告期间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汤镇法现在台湾省生活,并未下落不明。故赵某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的申请,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据此,依法驳回赵某的申请。
律师说法:《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外,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生前财产发生继承,但前提一定是宣告死亡在前,继承在后。本案中,当事人姑姑赵氏在立遗嘱前并没有申请宣告丈夫汤镇法死亡,因此,其儿去世后所留遗产不能完全由赵氏本人继承。基于此,赵氏所立的房产由其侄子赵某继承的遗嘱属于无权处分,该遗嘱无效。本案所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