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4年2月22日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向老肖借现金16000 元,约定年息为1‰。老肖去世后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老肖的继承人大肖和小肖在向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与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
案件回顾:2002年2月,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向老肖借现金16000元,约定年息为 1‰。
2004年2月22日被告张某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借款转据续借。
2004年4月20日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某。
2005年8月 17日老肖去世。大肖和小肖作为老肖的继承人继承了该债权。
2007年4月19日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将以个人名义的借款16000元,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转据续借,且该笔借款系在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所借,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张某个人的债务,而不应认定为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
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张某对此应承担偿还义务。
据此,法院故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大肖和小肖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驳回二原告要求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大肖和小肖诉请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本案中借款人实际上是张某个人,且借款时间是在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之前,虽然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借条,但并不属于公司债务,该笔借款是张某个人借款,由张某偿还本息理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