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日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父告儿要求排除妨害的侵权案件,依法判决儿子张辉(化名)立即停止对父亲张大全(化名)修建房屋的妨害行为,且不得再次阻挡。
案件回顾:张辉是张大全的次子。
1985年,经中间人主持,张大全与张辉进行了分家。张大全分给张辉两间厦房居住,并约定张辉如搬迁外出则将两间厦房收回。后张辉另修了房屋搬出居住。
1989年,张大全在其院内庄基上修建房屋时,遭到张辉阻挡。经长武县昭仁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处理,张大全收回了张辉的两间厦房并付给张辉工本费600元。
1993年,长武县人民政府向张大全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2010年4月,张大全在自己院内庄基上修建房屋时,张辉再次阻挡,认为张大全现要修建房屋的庄基属祖遗庄基,分家时有被告的份额,且张辉一直赡养张大全应该继承该庄基。双方僵持不下,张大全遂将张辉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本案中,张辉已搬迁外出居住,按照张大全与张辉1985年的分家约定张大全有权将两间厦房收回,且后来经长武县昭仁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处理和长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权已确定张大全对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张辉认为其已履行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的主张,因继承权的发生必须是被继承人已死亡,而本案中张大全尚在世,根本不存在继承权的发生,其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张大全要求被告张辉排除妨害、不得阻挡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张辉身为张大全的儿子,有权对其死后的财产进行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不得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就算张辉将来想要继承张大全的遗产,也只是继承房屋而已。此外,祖上传下来的桩基,是以户为单位使用,张辉与张大全分家时无权对此进行分割。由于继承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因此,张辉在张大全生前就起诉法院继承遗产,无意识荒谬的,不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