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险受益人,要符合法定要件
王阿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幸好,王阿姨比较会理财,2010年已在浦东为儿子买了套150平方的婚房。同时,王阿姨还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一份保单死亡保险金为50万元,当时想着养儿防老,王阿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华。
不料,2013年儿子结婚后,王阿姨和儿媳妇相处得非常不愉快。王阿姨身体不好,女儿小凤接其到家,照料其生活起居。2004年,王阿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作为这份50万元的保单的受益人,但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久,王阿姨病逝,小凤和小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
小凤和小华到底谁应该得到保险金? 谁是该保险的最终受益人,这不再仅限于个人情感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受益人变更这个法律问题。
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其可以根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例中,小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阿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在这个案例中,王阿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小华领取50万元保险金。
《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最后,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专业律师孙芹提醒您:
当你在购买寿险时,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无需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
(3)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