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嘱订立方式有瑕疵,其他继承人不认可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的父亲是一个团的退休职工。2014年7月2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拥有一套房屋30%的份额,被继承人生前曾立遗嘱,确定该房屋的30%的产权由原告周某继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涉诉房屋的30% 由原告继承。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30%产权由原告继承。
经审理查明,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其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代书遗嘱在订立方式存在瑕疵,但是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30%产权由原告继承。
律师说法:遗嘱订立方式有瑕疵,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三)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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