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嘱继承中未包括全部遗产
原告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是被继承人的养女。2014年19月23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生前留有房屋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由原告王某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存款由被告王某甲继承。
经审理查明,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其遗产的继承人。本案被继承人王玉才生前自书了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和注明书写日期,遗嘱的内容清楚,形式合法,完全系立遗嘱人王玉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由原告王某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存款由被告王某甲继承。
律师说法:遗嘱继承中未包括全部的财产,继承人如何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的有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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