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有遗嘱但没有遗嘱原件
原告与被告父母在1992年订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分配给原告和被告。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将其父母的上述遗产占为己有,违背了遗嘱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但是原告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有遗嘱但没有遗嘱原件,是否可以按遗嘱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的生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①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②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③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④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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