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抚养老人及遗产继承协议书
原告父母生育七个子女,有两个子女先于其父母去世,均有一子。2010年5月21日,原告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子女为了更好地照顾母亲,2010年6月20日,母亲与子女签订了一份《母亲抚养及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晚年由原告照顾,其他子女放弃对母亲和父亲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所有的遗产(包括父亲的遗产)由原告继承。被告(代位继承人)与原告没有联系,无法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涉诉房产。
法院判决:涉诉房产由原告继承,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定份额的遗产继承款。
经审理查明,母亲抚养及遗产继承协议书中,其他子女放弃各自继承权的部分合法有效,其他子女应按协议履行。被告作为去世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对原告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母亲对涉诉房产享有1/2产权,另一半属于其父亲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产由原告继承,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定份额的遗产继承款。
律师说法:抚养老人及遗产继承协议书对代位继承人是否有效?
《母亲扶养及遗产继承协议书》的内容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子女放弃各自继承权的部分合法有效,其他子女应按协议履行,应予以保护。原告母亲对该房产享有1/2产权,另1/2产权属原告父亲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一定的份额。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依此规定,在我国,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 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被告属于代位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告对属于原告父亲的遗产具有继承权,因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抚养及遗产协议书对其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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