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兄妹因争母遗产发生诉讼,因一遗嘱引起争议。
原告李1和被告李2继承纠纷一案。李1称:2013年11月20日一直赡养母亲张×,直至张×于2015年1月14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张×去世后,全权处理了张×的后事。李2作为女儿,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在2013年7月底,李2把母亲接走,承诺给母亲养老送终。最后李2以某种理由借走母亲750000元,之后离开母亲,不再露面。母亲要求追回750000元并准备报警,李2才回来见母亲,并因抢借条与我母亲厮打。母亲报警后,李2才归还500000元,剩余250000元至今未还。在此之后,母亲才要求我继续照顾她晚年,并且签订协议书。因此认为李2没有资格去继承母亲的遗产。
李2辩称,李1以协议作为证据来证明继承权,该协议是遗嘱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证人才有效。李1所述我没有尽赡养义务是没有根据的。2013年7月,母亲从李1住处搬出是其与李1之间有房屋诉讼,母亲不敢与李1共同居住,才与我一起找房住。母亲给的750000元是为了帮助我爱人做生意,之后又要回500000元,其余250000元因为我用了未能归还,后来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我为此报警。母亲因病住院,是我叫的救护车,协助急救人员将母亲送到医院。故我也尽了赡养义务。我同意母亲名下的存款予以法定继承,要求二人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遗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经审查,李1在诉讼中提供协议书,证明张×表示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1所有。该协议系打印件,虽落款处有张×签字,庭审中李1亦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但该协议中并无两名见证人签字,故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张×遗产予以分割。根据二人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适当分割。
律师解读: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无效。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张×名下存款及基金款均为张×遗产。李1在诉讼中提供协议书,证明张×表示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1所有。该协议系打印件,虽落款处有张×签字,庭审中李1亦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但该协议中并无两名见证人签字,故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张×遗产予以分割。诉讼中,李1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母亲办理丧事,以及平时为张×生活支出的费用,可以认定李1为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李1予以多分。同时李2亦提供了少量单据证明其亦履行了赡养义务,故亦应分得适当遗产。李1要求李2不分得遗产,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2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之情形,故法院对于李1该主张未予采纳。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