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公证遗属
原告梁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的父亲、第三被告张某丙系张秀林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于1973年1月2日生第四被告张某丁。第二被告之父于2010年4月9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日病故。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多年置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两处,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04年4月29日,张某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在上述两处房产中的份额交由原告一人继承,并依法办理了遗嘱公证。原告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合法夫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份额交由原告一人继承合乎法律规定,为了原告晚年生活的便利,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遗产。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两处房产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原告梁某对被继承人张某两处房屋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享有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原告梁某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1987年10月12日,张某取得房产所有证。2004年4月29日,被继承人张某立遗嘱将两处房产属于其份额由原告继承。并经过公证。涉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张秀林名下。两处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婚后翻建,以上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但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均发生于原告梁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以上房屋属于原告梁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虽辩称张秀林身患疾病,没有行为能力,遗嘱不是本人真实意思,涉案公证书确有错误正在复查,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梁某对被继承人张某两处房产所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对被继承人张某两处房屋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公证遗属有瑕疵 能否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现实中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五、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六、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七、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八、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虽然有疾病,但是基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有瑕疵,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应按照遗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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