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然人留有遗嘱,遗嘱不被执行
原告朱某甲诉称,父亲潘某丙、母亲朱某乙二人生育原、被告弟兄三人。父母生前置有房产一处。共计三件三层半房屋。2012年前后,父母先后去世。早在2005年,父母就在中间人见证下,自书遗嘱一份。父母在遗嘱中对自己百年后的财产的分割,吩咐的很清楚。我作为家中长子分的门面房一间、楼上住房一层。但二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无理推拖,既不执行父母遗嘱,迟迟不分割父母遗产。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依照父母遗嘱,分割三间三层半房产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遗嘱中涉及的其他财产原告并未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经法院查明,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潘某丙、朱某乙的遗嘱由朱某乙书写,潘某丙签字确认,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本院依法认定潘某丙、朱某乙所立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告朱某甲、被告潘某乙、潘某甲应当依照遗嘱内容继承分配本案诉争的房屋,因遗嘱中涉及的其他财产原告并未请求,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三间门面房归属由原告朱某甲、被告潘某甲、潘某乙抽签决定,由抽得南、北门面房者各补偿抽得中间门面房者10000元。房产二楼、三楼住房的归属由原告朱某甲、被告潘某乙抽签决定。房产四楼由原告朱某甲、被告潘某甲、潘某乙抽签决定归属。抽得四楼者按400元/㎡计算四楼房屋总价款补偿给另外两人,并负责维修三楼、四楼房屋顶。
律师说法:自然人留有遗嘱,遗嘱怎么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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