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产归属不明,财产分配起纷争
原告缪某甲、缪某乙、缪某丙称所有权证号4036的房产系三原告的外祖母汤某所有。1981年汤某过世,由三原告的母亲顾某甲和其姐姐顾某乙继承,但一直未分割。1993年顾某甲过世,其财产由其子女(六被告)继承。2006年1月,三原告的母亲顾某家过世,而所有权证号4036的房产仍未分割。因此,原告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对所有权证号4036的房产(房屋价值暂定50000元)进行分割,三原告应分得二分之一。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证号亦为4036号,且登记为六被告的父亲顾某,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基础上,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房产调查明细表的证明力,原告仅凭其提供的房产调查明细表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房产系原、被告的祖母汤某所有。原告请求依法对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证号为4036号的房产进行分割之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以原告对该房产无继承权之辩解,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缪某甲、缪某乙、缪某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产权属不明,最终所有权如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即是能够作为公民遗产的范围必须是公民死亡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也即是原告对自己提出财产分割之主张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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