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死亡,发生遗产分割争议
2014年1月13日15时40分左右,原、被告父亲费某戊驾驶人力三轮车与陈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费某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3日死亡。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与陈某某经交通警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由陈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此款均由被告领取,另被告还领取了费某戊存在周某处的存款。费某戊生前生育原、被告及去世的大女儿费某已六个子女,现大女儿费某已的直系亲属放弃代为继承的权利。诉请法院判令对被告领取的款项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分割。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费某戊的遗产,由原告费某甲、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被告费某戊平均继承
2014年1月13日15时40分左右,原、被告父亲费某戊驾驶人力三轮车与陈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费某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3日死亡。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与陈某某经交通警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由陈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此款均由被告领取,另被告还领取了费某戊存在周某处的存款。费某戊生前生育原、被告及去世的大女儿费某已六个子女,现大女儿费某已的直系亲属放弃代为继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费某戊的遗产,由原告费某甲、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被告费某戊平均继承。
律师说法:遗产继承,如何规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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