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母亲离家多年房子被拆迁
原告因家庭生活产生债务,原告老公又好喝酒,故原告于2000年一直在外打工还债。现原告村因棚户区拆迁搬迁,原告一家共补偿拆迁款1205701.76元。原告因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生活在一起,且被告自领取到补偿款之后还没有买房子就买了一些轿车及奢侈品,什么事也不做天天到处玩。被告及其妻子还经常参与赌钱,原告担心钱在被告手上会被花光,导致原告生活无着落,所以便和被告商量,将属于原告所有的补偿款160000元划分给原告,由原告独自生活,但经过多次商量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杨寿磊支付原告1037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应该珍惜亲情,相互扶持。原告要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补偿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涉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产征收的补偿款涉及的有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土地补偿、补助及奖励系对整个家庭成员的补助行为,应由6人分配为宜,即原告应享有76882元{(50474.40元+27501.28元+383316元)÷6人}。
关于其它被征收的房屋,被告认可被征收的房屋有简易房(施甸县县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明细表(房屋)3、4项)为父母建盖,该征收款应按照原告夫妻二人份额予以分割,为18516元{(11906.40元+25125.60元)÷2人}。
原告系该家庭成员,现要求分割因土地流转和被征收的份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份额按照家庭成员总数6人予以分割,为8333元{(40000元+10000元)÷6人}。
律师说法:土地征收所获补偿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所获补偿是家庭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各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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