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母继承子女遗产 其他子女继承该遗产
原告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妹妹,大哥岑某丁已于1997年不幸死亡,其生前无配偶和子女,死后留有位于山村的住宅一间。原、被告的母亲、父亲分别于1992年、2007年去世,死后留有位于山村的住宅二间。在父亲去世后,俩原告及被告对父亲留下住宅二间做了分割,但对于大哥岑某丁留下的房屋未做分割,现第二原告表示放弃继承,被告是原告的二哥,双方对岑某丁遗留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共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并分割岑某丁名下的楼房。
法院判决:一、被告岑某丙支付原告岑某甲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岑某甲、岑某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勤山、地号为5-1-78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于1993年10月5日登记于原告父亲名下,用地面积为92.02平方米。位于勤山、地号为5-1-66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于1993年10月5日登记于岑某丁名下,用地面积为36.86平方米。2007年9月,俩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了遗产如何分配。该协议上加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并有证明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原告父母是去世子女的唯一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后,遗产归原告被告继承。三位继承人于2007年9月订立的协议属于遗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份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书面表明其愿意在原告岑某甲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自愿补偿原告岑某甲2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某丙支付原告岑某甲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岑某甲、岑某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母继承子女遗产 其他子女如何继承该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是原告哥哥的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原告父母继承该房屋。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该遗产属于父母的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后,该父母属于父母的遗产,父母的遗产应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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