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再婚妻子亡故 丈夫年迈无依
2012年4月9日,焦某与原告登记结婚。2014年2月15日焦某病逝,焦某的三个子女将原告赶出家门,使原告无家可归,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到XX小区X楼X单元X户房屋中居住,或由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每月600元,共计20年);2、银行存款5万元留给原告生活支出;3、分割取暖及房屋补贴共计3120元;4、婚后购买的澳柯玛电冰箱及澳柯玛洗衣机各一台,归原告所有;5、焦某于2014年度享有的老年人补助(中秋节500元、中秋佳世客卡300元、重阳节500元、春节佳世客卡500元、春节500元)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原告有权该房屋中居住,并享有澳柯玛电冰箱1台、澳柯玛洗衣机1台、焦某留下的5万元银行存款和2014年度老年人补助。
经审理查明:1、焦某原系黄岛区XX社区居民,与薛某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2003年,焦某与薛某诉讼离婚。2012年4月9日,焦某与原告苏某登记结婚。焦某于2014年2月15日死亡。
2、焦某留有银行定期存款人民币5万元和XX小区X楼X单元X户房屋一套。
3、黄岛区XX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焦某位于XX小区X楼X单元X户房屋在2014年度享有维修费500元、水暖补贴1420元、地下室补助1200元,并在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延续享有;焦某于2014年度享有老年人补助(中秋节500元、中秋佳世客卡300元、重阳节500元、春节佳世客卡500元、春节500元)。
4、2014年2月9日,在无利害关系人焦一和薛二见证下,焦某立下遗嘱将个人房产及其他个人财产全部留给焦某丙继承;关于苏某,由焦某丙安排一间卧室让其居住。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一、根据焦某住院病历记载及录音录像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焦某所立遗嘱有效。二、根据焦某遗嘱,焦某财产应全部由焦某丙继承。但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原告苏某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应为其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有权在XX小区X楼X单元X户房屋中居住,并享有澳柯玛电冰箱1台、澳柯玛洗衣机1台、焦某留下的5万元银行存款和2014年度老年人补助。
律师说法:再婚妻子亡故 丈夫是否有权与继子女共同分得遗产?
1,公民可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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