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染赌博恶习,签下“净身出户”保证书
2009年3月陈某(女)与吴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不料婚后丈夫吴某染上赌博恶习,将其大部分工资用来赌博,无奈之下,妻子陈某独自负担夫妻共有房屋的房贷及女儿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妻子多次劝阻丈夫改掉赌博恶习,丈夫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净身出户”保证书一份:承诺不再赌博,并将工资交由妻子保管,共同承担家庭各项开支,若有违反,夫妻共有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均归妻子所有,女儿由妻子抚养,自己则净身出户。两月后丈夫再度沉溺赌博,也不负担家庭开支,妻子于2015年9月17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保证内容的效力,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丈夫在保证书中承诺:若再有赌博,我无条件离婚,孩子由妻子抚养,共有房屋由妻子所有。
法院认为保证书系丈夫对自身行为和行为后果作出的约束,具有合同性质。丈夫在该保证书中对离婚以及婚生女儿抚养问题作出的承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其对共有房屋的承诺属于对财产权的处置,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属有效条款。
律师说法:签订婚内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婚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如何确定协议内容直接关系到协议的效力,以及协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在签订婚内协议时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无效。
婚内协议中涉及到限制夫妻离婚自由及子女抚养权等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无效,法律禁止以约定的方式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进行限制。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调整。
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法院判决时不会采纳该协议内容作为裁判依据。
2、夫妻对共同财产和共有债务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内取得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包括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赌债等非法债务。
3、夫妻有权以协议的形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不得以此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也不得以此规避债务。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由婚内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婚内协议或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3、起诉要求履行婚内协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若夫妻一方认为对方出现了协议约定的情形,如出轨、家庭暴力等,并主张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条款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即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协议约定的情形,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签订婚内协议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规避无效条款。若出现配偶一方损害自身权益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