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去世留有债务
农历2009年12月28日,原告周某甲与周某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周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0.7万元。同日,周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其女儿周某乙代书借条2张,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借款后,周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3月23日,周某因病去世。周某与前妻叶某已离婚多年,现尚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独生女周某乙、继父赵某甲、母亲赵某乙。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周某乙以继承周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周某甲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农历2009年12月28日,原告周某甲与周某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周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0.7万元。同日,周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其女儿周某乙代书借条2张,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借款后,周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3月23日,周某因病去世。周某与前妻叶某已离婚多年,现尚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独生女周某乙、继父赵某甲、母亲赵某乙。
本院认为:本案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立案与事实不符,应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确定案由为妥。因原告主张本案借条系由周某之女周某乙代为书写,现周某已死亡,周某乙未到庭应诉,故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借条的真实性。首先从合理性角度分析,由于周某文化程度较低,书写困难,故由其女周某乙代为书写借条符合常理。从证据角度分析,依据原告的陈述及证人周某丙、吴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周某乙曾多次为周某代写借条的事实,对于本案借条的真实性有补强印证的证明效力,故此,本案借条高度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周某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综上,原告与周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三被告系借款人周某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现三被告未明确放弃继承,应以继承周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原告与借款人周某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涉诉借款本息负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周某乙以继承周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周某甲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债务人去世时有借条 继承人如何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通过上述条款可知,当借条符合上述规定时,可认定为有效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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