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继承发生纠纷
原告李甲之父李某于2014年5月9日因病去世,其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44927.46元、个人存款10602.54元、抚恤金等均被李某之父李乙全部取走,依照法律规定李某的遗产应由原告李甲和被告共同继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由于原告代理人与李某于2012年3月离婚,李某因身体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上小学各种费用较高,请法院在遗产分割时给予适当照顾。
法院判决:一、原告李甲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42645.4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某2014年5月9日因病去世,其所遗留的财产计89838.8元;李某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6407元、抚恤费3203元,计9610元;上述款项合计99448.8元。上述款项除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未领取外,其余款项均被被告李乙领取。李某去世后被告为其处理后事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14158元;李某母亲2014年4月去世时购买墓地花费1195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所遗留的抚恤金3203元、住房公积金44927.64元、银行存款12000元、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未领取),计93041.8元。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法定遗产继承。关于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告李甲现上小学各种费用较高,在遗产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每月有固定收入,不属于法定照顾范畴,且被继承人李某在世时也曾支付过抚养费,故对原告方的该项请求,因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为其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2600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负担的主张。经查,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6407元,该补助费已由被告领取。被告在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为其处理后事有收费单据证实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14158元,减除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费6407元,超出7751元丧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甲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42645.4元;既被继承人李某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由原告李甲领取,被告李乙再给付原告9734.24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继承发生纠纷 各继承人应如何分割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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