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当事人
信托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保护人的角色。
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信托,都不需要和受益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受益人不是“信托行为的当事人”,而仅仅是“信托当事人”。基于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之利益,受益人根据信托法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信托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基本权利:
委托人将其信托财产置入信托以后,因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委托人不能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委托人对信托的权利取决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的保留,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1.知情权;
2.监督权以及衍生出来的相应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均是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表现为消极性的、防御性的和监督性的权利,过多权利的保留,或对信托财产的不当干涉,均可能导致信托被撤销的不利后果。
(二)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根据信托文件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基于信托文件转移或处分财产权的义务、给付信托报酬的义务,以及赔偿受托人因信托终止所受损害的义务。
三、受托人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基本权利: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法的表述为“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受托人即为该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框架范围内,享有相当广泛的裁量权。
1.除了信托文件对受托人的行为做出的限制以及法定限制以外,受托人就所有事项都享有广泛的裁量权。
2.获得信托报酬的权利。
(二)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表现为忠实义务和谨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强调“必须全部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得从事利益冲突行为”;谨慎义务强调“尽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管理运用”,鉴于信托功能从财产转移到财产管理的变化过程,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从“谨慎人规则”转变为“谨慎投资人规则”(美),并有逐渐放宽的趋势。“谨慎人原则”认为,受托人应当像一个普通谨慎人在处理自己财产一样履行注意义务和行使技能。“谨慎投资人原则”认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有义务像谨慎投资人一样依照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强调综合判断原则,某一特定的投资失败并不构成注意义务的违反。其基本义务主要表现在:
1.保管信托财产;
2.对信托财产进行建设性使用;
3.公平行事。
四、受益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受益人的基本权利
受益人并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一般而言,如果受托人对信托的管理和运用得当,在管理行为持续运行过程中,受益人并没有权利干涉,而只能等待信托利益的给付。但如果受托人管理行为不当,受益人可以采取措施,以捍卫其法定地位和权益。受益人的基本权利包括:
1.受益权;
2.知情权;
3.确保受托人适当管理的监督权,以及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利。
(二) 受益人的基本义务
受益人并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因此原则上受益人不应负有义务。但若信托文件中约定了受益人有支付信托报酬的义务的,则意味着受益人在接受信托利益的同时接受该条款和相关义务的约束。
五、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保护人并非信托的基本当事人,但鉴于信托制度中淡化委托人权利、强化受托人权利的趋势,以及信托文件无法对未来数年、甚至数十年的信托管理和处分行为做出事无巨细的约定,为平衡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受托人不滥用权利,保护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在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中,有必要设置保护人角色,由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行使监督的权利。
正如美国信托法专家司考特所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受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所关注,而如何平衡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信托在债务融离、安全保障、财富传承等方面的功能,则是家族律师的历史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