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承认借条
2014年1月1日,柴某丙(已故,系被告陈某某之夫,被告柴某乙之父)因有事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5年5月中旬柴某丙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向被告陈某某主张债权时被告陈某某却矢口否认。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柴某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6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柴某乙在继承柴某丙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柴某甲借款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柴某丙(已故,系被告陈某某之夫,被告柴某乙之父)向原告借款60000元,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5月13日,柴某丙因病去世,上述款项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和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陈某某之夫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证据,柴某丙借原告柴某甲60000元有柴某丙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柴某丙借原告的60000元应当清偿。由于柴某丙已去世,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柴某乙在继承柴某丙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柴某甲借款60000元。
律师说法:债权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 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借条有效?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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