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兄妹分割遗产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戴某于1982年8月18日去世。原被告的父亲白×5于1995年12月21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一套,白×5于2013年3月2日去世,留有该房屋一套,存款15万元。被继承人白×5去世前留有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在其去世后归原告所有。白×5去世后,双方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白×5遗产中的存款159790.71元。
法院判决:一、涉诉房屋由原告白×1所有。二、被继承人现金有四子女按份额继承。三、驳回原告白×1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白×5与戴某系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四名,分别是长女白×2、次女白×1、长子白×4、三女白×3。戴某于1982年8月18日去世。1995年12月21日,白×5购买了位于房山区房屋一套。白×5于2013年3月2日去世。庭审中,原告提交,2007年5月16日白×5自书遗嘱一份:“我去世后我想把四合巷甲3,322的一居室留给妻子”,三被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对遗嘱是否为白×5所写进行鉴定。庭审中,白×1提出白×5生前留有存款及现金共计154228.3元。另,白×1称其用现金2696元中的786.41元交了诉争房产2013年度暖气费,对此被告白×3、白×4表示不知情。白×1要求对上述遗产双方平均分配。三被告对存款数额表示不清楚情况,同意均分。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房屋系白×5个人财产。原、被告均为白×5的法定继承人,白×5去世后留有遗产,原、被告均享有合法继承权。但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应首先按遗嘱内容继承。现白×5生前留有遗嘱,已将遗产中的房产处理,故原告要求继承位于房山区房屋一套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虽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称白×5生前留有存款及现金159790.71元,经本院核实为154228.3元,现仅对154228.3元进行分割。双方均同意对白×5遗产存款及现金平均分配,本院不持异议。对于白×1代缴的786.41元暖气费,现因诉争房产归其继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的债务应由其支付,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涉诉房屋由原告白×1所有。二、被继承人现金有四子女按份额继承。三、驳回原告白×1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对遗嘱有疑问 老人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
老年人立遗嘱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自己不立遗嘱时,遗产继承由国家法律的规定,这叫做法定继承。所以遗嘱不是每个人必须要立的。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等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第五,立遗嘱需要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较差的人预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六,选择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己所写的自书遗嘱,有别人代写的的代书遗嘱,有录音、录像遗嘱,有律师见证遗嘱,有公证遗嘱。
第七,老年人遗嘱保管应当特别慎重。因为遗嘱内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内的矛盾。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有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档案保存。
第八,修改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好采取公证遗嘱形式修改。
第九,如果有可以信赖的人,可以指定遗产保管人,最好指定专业律师作为遗产保管人,由遗产保管人负责按照遗嘱分配遗产,满足自己的遗嘱愿望。
第十,为了保证自己在世时的养老问题,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自己在世时谁抚养,谁才能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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