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
原告与被告丈夫杜某乙系堂兄弟,杜某乙于2007年6月15日,以门市急需给人还账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1分。事后我多次催要借款,杜某乙总说让我暂缓,直到2008年杜某乙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未归还借款。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杜某甲借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丈夫杜某乙系堂兄弟关系。2007年6月15日,杜某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杜某甲现金壹万元整。杜某乙.2007.6.15”2008年,杜某乙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拒绝,遂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杜某乙生前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一张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杜某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杜某乙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对杜某乙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故对该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杜某乙去世所以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张某在其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借款之事,不予归还10000元债务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杜某甲借款10000元。
律师说法: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 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要求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以上是关于“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 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要求”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继承人债务偿还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