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去世留有债务
2014年5月25日,二被告之父屈某向原告借款一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书写借条一份。2014年12月,屈某因病去世,借款未能偿还。屈某去世后,其房产等遗产均由二被告继承,原告依法要求二被告清偿其父所欠债务,二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二被告之父屈某在原告出具的今借赵某现金壹万元正的借条上签名,2014年12月,屈某患病去世,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诉来法院,以二被告继承遗产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已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接受继承遗产为前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主张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提供继承人接受继承遗产的证据,原告主张二被告继承被继承人房产,该房产未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来印证该房产系被继承人屈某的合法财产,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已明确放弃遗产的继承,原告主张二被告清偿债务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留有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有两种:
1、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
2、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清偿债务中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定继承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
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一般地说,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并执行遗赠。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 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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