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子女为父母缴纳预付款
2011年9月9日,原告出资给其母亲屈某某交购廉租房预付款40000.00元。2013年5月19日,屈某某因病去世,该房屋不能履行。原告要求继承其为母亲屈某某预交房款4000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判决:屈某某遗产人民币400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继承。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屈某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张某某与屈某某婚生子女。张某某于2006年2月2日病故。2011年9月9日,屈某某取得廉租房资格,因其无钱,经原告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同意,由原告为屈某某出资40000.00元,交购房预付款,屈某某决定其去世后该房屋由原告处分。原告于当日到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交预订房款40000.00元。屈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因病去世,廉租房不能取得,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要求原、被告办理返还预交的房款,因原、被告对房款分配未达成协议未办理。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母亲屈某某预交的订房款可视为对其母亲屈某某的赠予。屈某某生前做出决定,其去世后此房屋由原告处分。屈某某去世后,向区廉租住房管理中心预交的订房款40000.00元属于屈某某遗产,但屈某某生前决定该房屋由原告处分,原告要求继承该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被告要求与原告平均分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屈某某遗产人民币400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继承。
律师说法:父母去世 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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