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留有房屋遗产
我俩系姐妹关系。我们父亲早年去逝,生前生育我们姐弟四人,即我俩及姐姐王某乙、弟弟王某丙。王某乙与姐夫佛某甲现已去逝。由于佛某甲先去逝,王某乙患病时一直由我们照顾治病,后于2013年3月18日病故,王某乙生前有遗嘱,将她与其丈夫佛某甲所有的房屋三间及分得的土地7.8亩都归我们所有,弟弟王某丙表示放弃继承。然而,该房屋一直由佛某某(佛某甲的弟弟)强行占有,致使我们的继承权无法得到实现。现在我们要求依法继承王某丙与佛某甲所有的房屋三间,并经营他们生前分得的土地,佛某某立即从该房屋中迁出。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继承王某乙与佛某甲生前所有的座落于兴隆乡马安山村草砖结构房屋三间,被告佛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从该房屋中迁出;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姐妹关系。她们的父母已去逝多年,生前生育四名子女,二原告及姐姐王某乙、弟弟王某丙。王某乙的公公婆婆也去逝多年。王某丙的丈夫佛某甲于2009年6月5日病故,后王某丙患病,一直在原告王某某家居住治疗,王某乙于2013年3月18日在王某甲家病故,丧葬费用均由二原告支付。王某乙与其丈夫佛某甲无子女,生前在兴隆乡马安山村有草砖结构房屋三间并分得土地7.8亩。王某乙在其丈夫佛某甲去逝后于2013年3月10日在兴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兴隆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立遗嘱一份,自愿将她与其丈夫佛景忱所有的草砖结构房屋三间给付二原告所有,分得的土地7.8亩由二原告经营。王某丙通过公证,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现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佛某某(佛某甲的弟弟)强行占有居住,经兴隆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被告拒不迁出房屋。
本院认为,王某乙的丈夫佛某甲去逝时,只有王某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某乙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及分得土地的经营权。王某丙生前通过合法的程序设立遗嘱,自愿将所有的房屋给付二原告,其行为合法,该遗嘱为有效的遗嘱,二原告依法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无理占有该房屋属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将二原告应继承的房屋交付二原告。因王某乙与丈夫生前分得土地的经营权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故对于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继承王某乙与佛某甲生前所有的座落于兴隆乡马安山村草砖结构房屋三间,被告佛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从该房屋中迁出;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留有房屋遗产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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