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限定了成为信托受托人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大多是隔离风险和财富传承,将希望寄托于专业的受托人,希望受托人能代为管理和传承财富,因此也要求受托人具有预见和规避风险、独立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基于上述考虑,立法者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受托人的硬性前提条件。
除了民事信托以外,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大多为法人机构,那么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是否能够成为信托的人呢?虽然《信托法》仅规定了自然人、法人作为受托人,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当受托人侵害受益人或第三人利益时,受托人能够以自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实际上,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也持有一定的固有财产,能够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具备管理信托财产的专业能力,也应当列入受托人的范围。未来修订《信托法》时,应当考虑到将适格的非法人组织也纳入到受托人的范围内。
此外,《信托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受托人为法人时,比如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应当符合信托从业的条件,以便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权利。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项法律规定是指信托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作为特殊的信托经营机构,要在银监会的严格审核和监管下开展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信托业务的建立是来源于委托人的信赖,信托公司等主体要履行好受托人的职责,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人员等软硬件条件。
目前还需要制定更为细致可行的业务细则,实施统一化标准,快速推动信托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