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证遗嘱有多份,继承人各执一词
四原告的父亲李某甲于2014年4月15日在镇沅县人民医院因病抢救无效过世,父亲生前于2013年9月22日在某县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现父亲已过世两年多时间,其房产、住房补贴、职工集资款及安葬费未能得到妥善分割处理。为维护原告姐弟四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对被继承人李某甲所留遗产,即某地房产产权的50%依法进行分割,判属原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享有(房或款都行)。2、请求对被继承人李某甲所留遗产,即住房补贴3057.26元依法进行分割,该补贴的50%即1528.63元判属原告四人享有。3、请求对被继承人李某甲所留遗产,即职工集资款5000.00元及2014年的红利2700.00元,共计7700.00元,依法进行分割,该款项的50%即3850.00元判属原告四人。4、请求对被继承人李某甲的安葬费38,917.00元,减去国家补助的安葬费1500.00元后,所支付的安葬费37,417.00元,依法进行分担,该项支出的50%即18,708.50元,判由被告谢某支付。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部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均属再婚。原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系李某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子女。李景韩生前曾立有三份公证遗嘱。法院判决:位于某处住房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给付原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房屋50%的折价款120,000.00元;被继承人李某的住房补贴3057.26元、职工集资款5000.00元及红利2700.00元,共计10,757.26元,其中50%即5378.63元归被告谢某享有,剩余的50%即5378.63元由原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继承。二、由被告谢某给付原告李晓丽、李晓燕、李某1、李某2被继承人李景韩的丧葬费3073.00元。
律师说法:多份公证遗嘱,究竟以哪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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