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多个子女继承房屋
原告郭某甲与四被告系兄妹关系,母亲李某和父亲郭某病逝,郭某父母生前购买了一座房子,郭某立遗嘱将房屋继承给郭某甲。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该房屋。
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由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被告郭某丁、被告郭某戊按份共有。
经审理查明,郭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丁、郭某戊、郭某丙。李某去世后没有遗嘱。郭某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去世前于20XX年X月XX日留有见证遗嘱一份,原、被告均认可再无其他遗嘱。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郭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李某其所遗留的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郭某、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丁、郭某戊、郭某丙均等继承,即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郭某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该遗嘱,被继承人郭某所享有的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均应由原告郭某甲一人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屋由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被告郭某丁、被告郭某戊按份共有,原告郭某甲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被告郭某乙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郭某丙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郭某丁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郭某戊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多个子女继承房屋 如何分割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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