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再婚 子女继承遗产
原告单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于1992年2月14日再婚,原告张某某12岁时随母亲单某某改嫁到被继承人王某某家,原告张某某由王某某和单某某抚养成人。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因病去世。去世之前,一直和原告单某某、张某某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子两女。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后,遗留位于先进街道某村瓦房,建筑面积52.1平方米。因原告与被告就上述遗产的分割无法协商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应由二原告继承的份额。
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由原告单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共同继承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于1992年2月14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再婚子女。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单某某再婚后,原告张某某与原告单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一起生活,原告张某某由王某某、单某某抚养成人,原告张某某成人后对被继承人王某某尽了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死亡。另查,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前妻马某于1990年7月28日死亡,其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生有两女一子,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再查,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前妻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先进街道某村*号砖石瓦房3间,建筑面积52.1平方米。现二原告与三被告均要求继承案涉房屋的份额。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二原告与三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前妻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建筑面积52.1平方米的房屋,其中26.05平方米的房屋为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应有王某某与三被告继承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为32.5625平方米。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都愿意取得遗产。二原告应各继承该房屋的6.5125平方米,被告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各继承该房屋的13.025平方米。原告张某某自1992年2月至2012年12月止与王某某一起共同生活20年,王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扶养、赡养关系,其符合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张某某应享有继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屋由原告单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共同继承所有。
律师说法: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能否继承遗产?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 之间无继承权。 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 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 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 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 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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