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
原告系被继承人窦某丙与前妻许某甲所生之女儿,被继承人窦某丙与前妻许某甲离婚后与被告杨某甲再婚,二原告一直由被继承人窦某丙抚养。2003年5月23日,被继承人购买了住房一套(估价15万元),产权证中共有人为被继承人窦某丙、被告杨某甲、原告窦某乙;2010年9月1日,被继承人窦某丙购买了汽车一辆(估价3万元),所有权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2012年9月1日,被继承人窦某丙病故,被继承人病故后,有继承人被告杨某甲、原告窦某甲、窦某乙以及被继承人窦某丙的母亲4人(现被继承人窦某丙的母亲已病故),其中窦某丁已放弃其母亲应继承份额。现因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分割,原、被告之间未能达成协议,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住房一套,估价15万元,由二原告依法继承分割83333.33元,被告继承分割66666.67元;二、海马牌小型家用汽车一辆,估价3万元,由二原告依法继承分割10000元,被告继承分割20000元;三、以上两项请求,由二原告分配住房和车辆,按照分配比例二原告支付被告现金86666.67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窦某甲、窦某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窦某丙死亡后,其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告窦某甲、窦某乙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继承的财产,原告理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二年内提起诉讼而未提起,且被继承人的财产于2013年1月25日已被窦某乙、杨某甲、窦某丁分割。现原告以继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二原告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窦某甲、窦某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纠纷起诉 继承权的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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