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继承纠纷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王某丁是被继承人王某、李某的子女。二位老人生前有单位公房一套,于1996年、1999年两次参与房改,购房款23811元由原告支付。2002年7月2日,老人王某为解决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在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的见证下,与王某甲达成一份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约定由王某甲出资23811元将房屋购买,待二位老人百年之后房屋产权、使用权归王某甲所有。2005年1月10日王某老人去世,房屋由被继承人李某居住。2005年1月26日被继承人李某在保定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表示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李某的份额以及应当继承王某的份额在百年之后全部由王某甲一人继承。李某老人于2016年3月24日因病去世。
法院判决:一、涉诉房屋归王某甲所有,王某丙搬出该房屋;二、王某甲分别给付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4500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遗嘱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所涉王某的《遗嘱》系打印形成,王某丙就其提交的王某《遗嘱》的形成过程陈述为遗嘱为王某口述,王某丙记录并打印,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王某亲笔书写或亲手打印,故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该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李某的《遗嘱》经过公证,其子女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是在李某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却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否定该公证遗嘱,故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且经过公证,为有效遗嘱,根据该《遗嘱》,保定市五四东路8号院3-1-201号房产中属于李某的份额由王某甲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涉诉房屋归王某甲所有,王某丙搬出该房屋;二、王某甲分别给付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4500元。
律师说法:房屋继承纠纷 打印的遗嘱无效?
随着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电脑、打印机已经普及,打印机效率高,而且容易反复修改;其次,打印出来的效果美观,不像手写的字歪歪扭扭,因此被普遍采用。很多人以为打印加签名的遗嘱即发生效力。但事实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之一就是该遗嘱内容所有的字都是立遗嘱人手写。本案中,该遗嘱除签名外都不是王先生手写,因此法院认为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规定只能判决无效。
从上述案例我们看到,目前法律规定越来越细,遗产分配不但要内容规范,而且在形式、程序要件上也要符合诸多法律规定,建议在立遗嘱和分配时应当向专业人士咨询或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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